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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里:构建和谐社会的难点在农村 重点是农民法治是短板

改革开放几十年来,我们国家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各个方面飞速发展,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。但是,社会管理的问题依然存在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,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,做出了《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纲领性文件。2011年年初,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暨创新社会管理研讨班上指出:“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,社会管理的任务艰巨繁重,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中的战略机遇期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,这对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。”在现阶段,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当前社会建设的重要主题,而抓好农村社会管理,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在其中的分量显得更加厚重。因此,必须深刻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:

构建和谐社会的难点在农村 重点是农民,法治是短板

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“统筹城乡发展、统筹区域发展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”的新要求,“五个统筹”构成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。其中,把城乡统筹放在首位,而且从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看,都体现了解决“三农”问题是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”。

我国是拥有 13亿多人口的大国,农民是现阶段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,特别是现在面对着农村、农业深刻变化的客观现实,以及工业化、信息化、城镇化、市场化、国际化深入发展这样一个新形势、新任务,决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民,难点在农村,可以说没有农民和农村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。据此,我们也能看到,法治建设也面临着同样的处境,重点在农村,难点也在农村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:“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、基层组织建设、社会管理任务繁重”。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,但对照和谐社会建设、新农村建设和形势发展的要求,还存在许多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。

一是“重人治、轻法治”的观念没有彻底改观。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的影响,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、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,以言代法、以权压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。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,依法建设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。特别是在农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、村干部私自挪用集体资产、利益面前偏亲向友、重大决策不民主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,干群关系十分紧张。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,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,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,而且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,多是依靠村民出资出力,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。同时,部分群众对国家的法律,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,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,表现为信官不信法、信权不信法、信访不信法。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,挖空心思地去“拉关系、走后门”亲近权力,却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二是执法随意性问题依然存在。在农村,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自以为是地认为农民法律素质低下,好哄好吓唬,执法不文明、不规范、不严格、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。有的执法者高高在上,与执法对象缺乏交流沟通,互相戒备排斥,甚至对立、对抗;有的执法者习惯于“绳之以法”的硬性执法方式,动不动就以抓人治罪恐吓群众,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;有的执法办案人员对农村工作不了解,面对复杂的情况,或是束手无策,或是定性不准、处罚失当;有的认为农村远离监督,吃、拿、卡、要,收受人情贿赂等现象不少;还有的对制假售假的坑农骗农案件,立案不及时、惩处不力,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。这些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,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。

三是农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,不稳定因素增多。当前,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、案件的形式、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、复杂化。因土地承包、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,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,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。由于问题成因复杂,处理难度较大,已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大隐患。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,赌博、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。各类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,不但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更破坏整个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。由于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外流,使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留守人员多为老、幼、妇的“空心”现象,给宗族势力、黑恶势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机。

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。法制宣传教育不适应农村实际需求,致使农民法律素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提高;农村基层执法机构建设相对薄弱,致使法律服务和保障滞后于形势发展。法治建设在农村建设中起着重要保障作用,可以说,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刻不容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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